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院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心理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突发事件,保障我院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保持学院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院领导
成员:学工处、教务处、团委、保卫科等负责人及各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筹负责我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和重大危机事件的决策等工作。
二、健全各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网络
学生班级为一级预防网络;各系(院)为二级预防网络,学工处学生心理咨询室为三级预防网络。学生心理咨询室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初步评估,为学院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提供意见或建议,积极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各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系(院)进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三、干预对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一)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3、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个人感情受挫、人际关系失调、严重适应不良等导致的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性格内向孤僻,学习、生活又遭挫折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经专家确诊患有严重身心理疾病的学生。
7、个人遇到社会、家庭及个人突发应激事件,无法使用通常解决问题的方法解决时,出现的心理失衡状态。
8、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二)对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其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干预程序及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异常学生的干预措施:各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网络收集或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后,必须迅速反馈到学工处,由心理咨询室进行评估和初步的诊断并提出相关建议,如有必要,可转介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1、如果诊断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其所在系(院)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关注学生动向,指派学生干部给予关心,及时向心理咨询室汇报情况,心理咨询室根据系(院)报告或学生本人要求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
2、如果诊断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学习,其所在系(院)应派专人监护,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协商解决,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将学生送往医院要慎重,以免发生纠纷。
(二)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各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网络一旦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意念(即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向各级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由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
2、通知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系(院)应注意不要告知学生已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也不要告知学生,以免激发或加重所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3、向心理咨询室报告,由心理咨询室组织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写下书面评估及“会诊”意见。
4、经心理咨询室评估或有关专家会诊,如诊断有自杀意念的学生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治疗,由所在系(院)与家长协商处理。
5、有自杀意念学生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系(院)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三)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干预措施如下:
1、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保卫科配合,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学校保卫科负责处理,学工处配合,同时,根据伤害他人的后果严重程度和影响,决定是否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2、所在系(院)向心理咨询室报告,由心理咨询室组织聘请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并写下书面评估及会诊意见。
3、经心理咨询室评估或有关专家会诊,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需住院治疗或需回家休养,所在系(院)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并与家长协商解决。
(四)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所在系(院)要立即将其送往最近的医院,由医院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同时向学工处报告情况。
2、所在系(院)要及时向学院保卫科报告,由保卫科负责通知公安部门并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所在系(院)应及时与家长协商解决。如果危机情况仍然存在,必须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5、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班级同学,学院要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五、建立心理问题学生愈后鉴定及跟踪制度
(一)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要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提供由县级以上有心理健康状况鉴定资格的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
(二)学生复学后,所在系(院)要进行密切关注,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心理咨询室也要配合进行跟踪和辅导。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咨询室
20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