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学生携带、存放管制刀具的公告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营造良好的成才氛围,根据[83]公发(治)31号《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对我院学生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指的管制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西瓜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第二条,凡我院在读的大专学生以及其他各种学生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凡存放和携带管制刀具的学生,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须主动向组织交出,拒不交出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刀具外,并给予警告处分。若为他人提供凶器或刀具丢失、被盗酿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动用刀具斗殴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少数民族学生由于生活习惯所佩戴的腰刀、靴刀等刀具,上学期间,应将其主动上交组织登记保管,毕业以后返还。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五条,禁止学生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是维护治安,防止和减少案件,确保校园平安的重要举措,各院系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动员、说服工作。对学生非法携带和存放的管制刀具,要及时制止、收缴并上交学工处、保卫科。学生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
第六条,本规定自二0一四年三月五九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保卫科、学工处。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保卫科
二0一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