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职院学〔2015〕5号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院):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广大同学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意识,培育学生创新创业精神,鼓励广大同学更好地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社会工作,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在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开展评先评优工作,特修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6月4日
附件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广大同学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意识,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鼓励广大同学更好地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社会工作,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院决定在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开展评先评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二、评选对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及班集体。
三、评选条件
1.“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具有政治思想素质好、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的班级领导核心;
(2)具有朝气蓬勃、积极上进、勤学尊师、乐于助人、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校风;
(3)班级学生能热爱专业,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刻苦钻研,虚心好学的精神和学风。班上考试无作弊现象;
(4)能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保持良好的班级、宿舍卫生;
(5)全体同学能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
(6)班级安全工作落实好,学年内无安全事故。
2.“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文明校园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积分和智育分均居班级人数前20%。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有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能达到《体育合格标准》;
(5)易班注册成员。
3.“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文明校园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能积极主动承担班级工作,热心为集体工作,为同学服务,善于团结和带领同学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 学年综合测评积分和智育分均居班级人数前50%;
(4)易班注册成员。
四、限定条件:
1.“先进班集体”限定条件: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参评:
(1)班级中出现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各系(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撤消者;
(2)班级体育合格率低于90%;
(3)全班同学社区文明分低于80分者超过10%。
(4)全班同学易班注册率低于60%。
2.“三好学生”限定条件: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参评: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各系(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撤消者;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主题班会与党团等活动者;
(3)学业单科成绩出现不及格者;
(4)社区文明分低于85分者(除通学生外)。
3.“优秀学生干部”限定条件: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参评: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各系(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撤消者;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主题班会与党团等活动者;
(3)社区文明分低于85分者(除通学生外)。
五、评选程序
1.“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是由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各系(院)根据评选条件民主评议推荐,确认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审核并公示,上报学院领导审批。
2.“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必须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由各系(院)统一审核,确认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二次审核并公示,上报学院领导审批。
六、评选名额
1.“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全校班级数10%以内;
2.“三好学生”的评选名额为:班级学生人数40人以下的评选2名,班级学生人数40—60人的评选3名,班级学生人数65人以上评选4名;
3.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名额为:每个班级评选1名,院级和各系(院)学生干部评优不占班级各额。
七、评选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在综合素质测评评定后进行评选。
八、评选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以往有关评选实施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抄送:党委工作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人事处、教务处、后勤处、团委、保卫科、财务科、学院领导、存档(2)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2015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