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精干高效的高素质专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下述学生辅导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辅导员的管理与工作考核。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变动,在按照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的同时,要征得学生工作处和所在系(部)党支部同意。
第三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的编制原则是: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学生数在400人以下的系不少于2名,超过400人的系,按年级配备,每个年级配一名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来源与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要从优秀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党员和学院研究生党员教师、干部中选任,也可以从有关部门选调。
第五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鉴别力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较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热爱学生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献身精神和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要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康体魄。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根据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目标和各个时期的工作计划要求。具体作好如下工作:
一、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二、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
三、学生日常管理;
四、学生素质测评及各种评先评优;
五、班委会、团支部等学生基层组织建设;
六、学风建设;
七、学生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工作;
八、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九、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教育活动;
十、学生的成长服务和就业指导;
十一、学生思想动态及学生工作研究。
第四章 管理、考核、培养、待遇、奖惩
第七条 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2,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晋级挂钩,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由系(部)党支部和学生工作处对本人进行谈话,并予以告诫。经多次谈话工作仍无起色,予以解聘,其表现情况记入本人考核档案 。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辅导员教育培养制度,按照选拔、任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教育培养,学生辅导员的培养提高纳入学校师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组织管理工作水平和工作技能。定期组织学生辅导员外出学习考察,开阔眼界,学习先进工作方法和经验。每学年组织召开一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交流经验,统一认识,提高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水平。
第九条 学校鼓励政治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从事政治辅导员工作满3年后且考核合格,个人愿意继续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学校将有计划地安排脱产、半脱产或在职攻读学生教育管理及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不愿意继续从事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转岗,或为其安排相应工作。
第十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是教师的一部分,与其它教学科研人员同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学生辅导员也是管理干部的一部分,专职辅导员根据其德、能、勤、绩考核情况,硕士毕业工作满一年,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三年,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成绩突出的作为党政管理干部的后备力量予以重点培养。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见附件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年进行适当修订。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