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职院学〔2015〕8号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院):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激励我院学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使这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6月4日
附件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激励我院学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使这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的对象、等级、金额和名额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具有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分别为1200元/人、600元/人、300元/人。奖学金评选比例为:
一等奖:人数占同班级人数的2%。
二等奖:人数占同班级人数的8%。
三等奖:人数占同班级人数的15%。
评定奖学金以一个班级为一个评选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核定各等级名额时以四舍五入法计,各等级奖学金在评比中出现符合条件者的人数多于所核定的名额时,按综合测评总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考核评定。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以本校学生综合测评的成绩为准。
第五条 奖学金申报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且是学院易班注册成员,热爱劳动,坚持体育锻炼,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具体条件:
1.一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智育分名次均居班级人数前8%之内,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
2.二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智育分名次均居班级人数前16%之内,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
3.三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智育分名次均居班级人数前30%之内,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
第六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报学生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各系(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撤消者;
2.德育分低于70分者;
3.学业单科成绩出现不及格者;
4.文体分低于60分者;
5.社区文明分低于85分者(除通学生外)。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要求
第七条 学院成立院级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学工处、教务处、团委、保卫科、财务科等部门领导及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申报奖学金的学生须填写《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院表彰,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定须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学金由各系(院)统一审核并公示3天,确认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二次审核并公示5天,上报学院领导审批。各系(院)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非智力因素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发展,对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同学,评奖方面给予以破格评定。
第十一条 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以往有关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抄送:党委工作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人事处、教务处、后勤处、团委、保卫科、财务科、学院领导、存档(2)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