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职院学〔2016〕6号
各系(院):
为奖励我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育、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办直〔2010〕1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我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育、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办直〔2010〕1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高职必须是五年级学生)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年限要求:
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专(中职大专连续)学生具有入学第五年即大专最后一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本班第一名,且无不及格科目;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标;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各系(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撤消者;
2.上学年德育分低于70分者;
3.上学年出现不及格科目者;
4.上学年文体分低于60分者;
5.上学年社区文明分低于95分者(除走读生外)。
第四章 评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每年九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下发评选通知,将评选名额下达给各系(院)。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各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辅导员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对照评奖条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建议名单,经各系(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评审结果在本系(院)范围内公示三天,确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院)报送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整理后报院评委会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奖学金之后,应及时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证书,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党委工作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人事处、教务处、后勤处、团委、保卫科、财务科、学院领导、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