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当前页面:首页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9:12:49

湄职院学〔2016〕8号

各系(院):

为体现党和政府以及我院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27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以及我院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27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全日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的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年补助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是已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易班注册认证成员;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特困生对象并按先后顺序予以评定:

①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孤儿;

②烈士子女;

③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贫困家庭子女(无房屋、无父母或无收入);

④父母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或残疾(须提供医院治疗费用证明材料或持有残疾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⑤家庭持有《特困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社会扶助证》;

⑥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⑦学生本人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达万元以上,且家庭经济困难的(须提供医院治疗费用证明材料);

⑧父母双下岗且仅有很少的经济来源,家庭持有《下岗证》、《失业证》等;

⑨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8.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作为贫困生对象并按先后顺序予以评定: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②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③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④父母下岗且未再就业职工的;

⑤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⑥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各系(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未撤消者;

2.上学年社区文明分低于85分者(除新生和走读生外);

3.购用高档通讯工具;

4.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5.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把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分配给各系(院),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辅导员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照评选条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初步名单,经各系(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将评审结果在本系(院)范围内公示三天,确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院)的评审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发放助学金,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省级教育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