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国旗护卫队的管理,使之成为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过硬的军事素质,积极进取、团结向上的精神的高素质队伍,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采取德育分认定和志愿时长认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国旗护卫队下挂学院武装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遵守《国旗法》,热爱国旗、国旗护卫队,维护国旗与国旗护卫队的尊严和荣誉。
第二条 认真负责地参加国旗护卫队的工作,自觉履行升降国旗的义务。
第三条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提高个人修养,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强烈的使命感,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
第四条 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队员之间要团结友爱,平等互助,努力学习。
第五条 严格训练,严格要求,遵守国旗护卫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任务职责
第一条 每周一及元旦、国庆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升国旗仪式。
第二条 大型活动颁奖礼仪。
第三条 参加全省大学生军事技能比武。
第四条 承接学院大学生军训任务。
第五条 运动会方阵、军事表演。
第六条 协助征兵宣传工作。
三、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升、降国旗,当周轮值人员需准时到齐,统一穿着队服,精神饱满,斗志昂扬。
第二条 集合时应做到动作迅速、整齐划一。集合后严禁做多余动作。准时带队出发,不得因个别队员迟到或未到而延误升、降旗时间。行进时队伍距旗2米,主旗手扛旗时旗杆平稳。
第三条 升旗程序,到达国旗台后整理国旗,保持军姿,严肃认真。举行升旗仪式。在国旗台上动作要规范大方、干净利落。主旗手缓缓将旗升起,护旗手甩旗,全体敬礼。国旗撞顶后全体礼毕。升旗结束后,立正,由队长下达口令,列队带回。
第四条 定期检查国旗及升旗设施。保持国旗干净、整洁,无破损。保证国旗升、降顺利。
第五条 一周不得少于两次训练,其中周日晚上七点,由队长统一带队前往四百米运动场进行训练,途中保持队伍整齐,口号响亮。另一训练时间自定。
第六条 若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由值班人员提前通知,视情停止训练。
第七条 到达训练场地后由值班人员负责清点人数。
第八条 纪律副队长认真做好训练考勤,并做好记录。对于训练无故迟到、未到,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扣分,第三次予以辞退。
第九条 训练中严肃认真,动作规范。
第十条 队服是国旗护卫队队员升、降旗及执勤时的统一着装,是亲近国旗的标志,全体队员应珍惜它,爱护它,使它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 除有升降旗及执勤任务时,队员才可穿队服及携带装备,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穿队服及携带装备照相、外出,更不得外借队服和装备,如发现队服和装备外借情况,首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队员完成任务解散后应及时回宿舍换装,不得在路上停留。
第十三条 队服不穿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十四条 身穿队服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出入其他场所。
第十五条 定期对队服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第十六条 每次国旗护卫队员调整时,应将制服清洗干净统一上交。
第十七条 严禁在训练场抽烟,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予以辞退。
四、岗位分工
第一条 国旗护卫队队长职责:负责队内各项工作的统筹及安排。
第二条 国旗护卫队纪律副队长职责:主要负责管理细则的修订及各项考勤工作,同时负责开具志愿时长和请假证明。
第三条 国旗护卫队训练副队长职责:主要负责组织日常的训练。
第四条 国旗护卫队专项训练副队长职责:主要负责大学生军事技能比武、军事表演、运动会方阵等的组织。
第五条 国旗护卫队宣传副队长职责:主要负责新闻宣传、海报及文案。
第六条 国旗护卫队管理员职责:主要负责装备管理、出入库造册及微信、QQ群的管理。
五、选拔要求
第一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搞个人主义。
第三条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生身高在1.65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男生不蓄长发、不染发、不烫发。
第四条 有责任感,肯吃苦,服从管理,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 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较强的时间观念。
第六条 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如有违纪行为,一律给予辞退)。
第七条 无故不参加训练达到两次予以辞退,并取消评优资格。
第八条 参加选拔队员由学工处统一组织面试后,进行队列训练逐步淘汰。
六、相关待遇
第一条 获得“优秀国旗手”或“国旗手”荣誉称号。
第二条 向莆田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莆田知名企业三棵树推荐工作。
第三条 开具志愿汇时长证明。按轮值要求参与升国旗仪式和训练的,每个月开具一次志愿时长证明,对于没有按照轮值要求参与升国旗仪式或无故缺席训练的,将不予时长认定,同时,一个月请假次数超过2次的,也将不予认定。
第四条 学院国旗护卫队下挂学生工作处。队长、副队长及管理员视情加德育分0-4分,队员视情加德育分0-2分。
第五条 2分认定标准:按要求轮值参与当周升国旗仪式;
第六条 1分认定标准:没有按要求参与升国旗仪式,但是每周有完成2次训练的;
第七条 不予认定标准:没有按要求参与升国旗仪式且每周无故缺席训练的;
第八条 其他情况:有参与升国旗仪式但每周无故缺席训练的,参照不予认定来执行;
第九条 副队长及管理员参照以上加分认定标准,另加职务分1分;
第十条 队长参照以上加分认定标准,另加职务分2分。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武装部
二0二二年三月三十日